年休假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几年了,之前一直没休年休假,现在打算离职,想把之前没休的年休假补偿要回来。但又担心过了时间要不回来,所以想了解下年休假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争取到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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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涉及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如果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再去法院起诉,对方一旦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关于年休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年休假争议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年休假来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未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了,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起算。但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存在一定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其具有劳动报酬属性。 总之,劳动者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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