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


在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 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劳动合同附加条款。简单讲,就是在原本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之外额外增加的一些条款内容,可能涉及工作的具体要求、特殊福利等等。 判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是否有效,有几个关键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得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能清楚明白自己在做什么的主体。比如说,劳动者要是个未成年人,可能就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能就无效了。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就是双方都是真心实意这么约定的,没有一方是被欺骗、被威胁才同意这些附加条款的。比如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附加条款。 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要求附加条款不能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要求相冲突,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良好风俗。像规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附加条款,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肯定无效。 当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满足这些条件,就和劳动合同主条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这些附加条款也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不过,要是存在以下情况,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就是无效的。比如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前面说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附加条款。欺诈就是一方故意骗另一方,比如用人单位声称有某项福利,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诱使劳动者签订附加条款。威胁就是以不好的后果逼迫对方签订,这些情况下的附加条款都无效。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社会的一般道德和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