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能拿到多少补偿。想了解下北京这边对于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是按什么来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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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并非“铁饭碗”,但在解除时,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若公司违法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员工能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 在北京,辞退无固定期限员工的补偿同样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不过,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来说,假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5年,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若公司合法辞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就是5×8000 = 40000元;若公司违法辞退,就需支付40000×2 = 80000元。所以,员工在遇到被辞退的情况时,要清楚自身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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