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字是否可以撤回?
我之前在房产证上加了别人的名字,现在因为一些原因,不想让对方有房产份额了,想把加的名字撤回来。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有没有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撤回,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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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字后能否撤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角度来说,房产证上加名字,本质上是一种房屋产权的变更行为,通常可以视为房产所有权人对加名者进行了房产份额的赠与。一旦完成了加名手续,也就意味着赠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房产赠与而言,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完成了房产证加名,即产权已经发生转移,赠与人想要撤销就比较困难了。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撤销。如果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如果加名是基于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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