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发生工伤一年内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工伤,还能向劳动监察申请工伤吗?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在一年内没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工伤。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向劳动监察申请工伤呢?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是怎样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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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一年内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工伤,不能向劳动监察申请工伤,但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职工本人等主体要在1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向劳动监察申请。 其次,如果超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完全没有救济途径。比如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看是否能通过内部途径解决。如果单位愿意承认工伤事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将是较为高效和谐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且情况确实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虽然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已不可能,但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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