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过错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追偿吗?
我在工作中因为自己的疏忽犯了错,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在单位说要我赔偿这笔损失,我心里有点慌,也不知道单位这么做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讲,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利向我追偿这部分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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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因自身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单位是有可能进行追偿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明白“重大过失”这个法律概念。重大过失指的是员工没有达到一个普通人在正常情况下应有的注意程度,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仓库管理员在明知禁止烟火的情况下,仍在仓库内吸烟,最终引发火灾,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就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表明,法律是允许单位在符合条件时向员工追偿损失的。 不过,单位行使追偿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方面,单位需要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单位可能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单位和员工之间应该有关于赔偿的明确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单位要求员工赔偿可能缺乏依据。此外,单位在扣除员工工资进行赔偿时,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扣除比例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总之,员工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追偿,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员工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若有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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