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确定法律是否支持。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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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了物质上的损失,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一起要求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以抚慰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就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不过,如果受害者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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