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可以不补偿吗?
我所在的公司说我不胜任工作,要辞退我,还说不会给任何补偿。我觉得挺不合理的,自己平时工作虽然不算特别突出,但也没出啥大差错。我就想知道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真的可以不补偿吗?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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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不给予补偿。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不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标准。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这包括明确的工作任务、合理的考核标准以及客观的考核结果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即使员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辞退,而是需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就直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一般情况下,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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