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领导说我不能胜任工作,要辞退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啊?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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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辞退时,是否有补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能胜任工作”的含义。它指的是员工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比如,销售人员没有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指标,客服人员的客户满意度远远低于平均水平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宣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未进行合理的考核等,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员工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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