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权抵扣吗?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通常是无权抵扣的。 首先,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专属性,是专门给予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补偿和保障。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康复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让他们的生活和后续的治疗等有基本保障。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待遇。这说明这些待遇是职工依法应得的,用人单位不能据为己有,更不能随意用来抵扣其他费用。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钱是专款专用给职工的 。 如果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即使职工要赔偿单位损失,也应该按照这个规定从工资里扣除,而不是直接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如果工伤是因为员工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若符合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公司可以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尚未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首先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办法执行。若没有相关约定,则该公司只能在员工离职后,另行要求其赔偿损失,而不能直接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和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赔偿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方式有显著差异。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待遇: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的各项补偿和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专属性:表示这些待遇是专门针对受工伤的职工的,其他人或单位不能占有或挪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法规,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以及扣除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