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提出和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我受了工伤,现在还在恢复期,结果单位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知道单位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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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单位提出和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工伤职工,如果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意味着,单位是不能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保障职工在后续生活中持续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一般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 最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单位能否和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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