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离职时能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吗
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现在打算离职,想知道像我这种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离职的时候能不能拿到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那种经济补偿金呀,就想了解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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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离职时不能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首先来解释一下公益性岗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对其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讲,正常离职时这类劳动者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像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导致劳动者离职的,那么劳动者就可能获得相应补偿。 相关概念: 公益性岗位: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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