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个人原因离职还能索要补偿金吗
我最近离职了,当时在离职文件上写的是个人原因。但离职后我发现公司存在一些没按规定给我们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我就有点后悔写个人原因离职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向公司索要补偿金呢,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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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签了个人原因离职是不能要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通常来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法定情形大多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者符合特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况。 不过,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写“个人原因”离职并非自己真实意愿,是受到了胁迫、欺诈等情形,比如有证据显示公司以不发工资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写个人原因离职,那么劳动者还是有可能争取到经济补偿金的。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迫写个人原因离职的。总之,签了个人原因离职一般较难要补偿金,但存在特殊情况时也有争取的可能。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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