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把房子给对方后还能要回来吗
我之前自愿把房子给了对方,没签啥协议,就是口头说的。现在我家里出了点状况,想把这房子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也不清楚要满足啥条件才能要回来,希望懂法律的人给解答一下。
展开


在法律上,自愿把房子给对方后能否要回来,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赠与”这个概念。赠与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对于房子这种不动产的赠与,通常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才会真正转移给对方。 如果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房子过户之前,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是可以反悔,把房子要回来的。不过,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要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产权已经转移给对方,在通常情况下就不能随意要回来了。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若受赠人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行为是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过,主张这些情形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