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旧伤复发了现在能处理吗?
之前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后来伤好了一段时间。但最近发现原来受伤的地方又复发了,不知道这种情况现在还能不能进行处理。想了解具体该怎么操作,是找单位还是走其他什么流程,自己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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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旧伤复发了现在是可以处理的,不过需要进行工伤复发的认定。 首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56号)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可以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药费。要是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就找单位报销,因为这属于工伤旧伤复发。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之前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工伤保险关系就已经终止了,此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就需要自己承担。 工伤复发能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具体规定的。治疗费用方面,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劳动者。 另外,如果对于工伤复发的处理、赔偿等问题和单位协商不成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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