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是否可以通过政府采购?
我家这边房子要拆迁了,听说得找评估机构来确定房屋价值。我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选定拆迁评估机构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也担心如果不能这么做,自己找评估机构会有不公正的情况,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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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评估机构能否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选定,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规定强调了被征收人的参与和选择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定义上看,政府采购更侧重于公共部门为了履行职能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在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上,如果通过政府采购,可能会限制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因为政府采购的流程和标准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比如可能无法充分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所以,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适合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选定。当然,如果当地有特殊的规定或者政策,并且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操作。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通常不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而是要遵循被征收人协商、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法定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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