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由谁指定?
我家这边最近要进行房屋拆迁了,听说得先对房屋进行评估。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评估机构到底该由谁来指定。是拆迁方直接指定,还是我们被拆迁人能参与决定呢?我就怕到时候评估结果对我们不利,所以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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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指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个重要概念,房屋拆迁评估是指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征收人在选择评估机构上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原则上是由被拆迁人来协商确定评估机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如果由拆迁方指定评估机构,可能会出现评估机构为了迎合拆迁方,压低评估价格,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而让被拆迁人参与选择评估机构,能让他们对评估过程更有信心,也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被拆迁人之间无法就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比如可以通过投票,得票多的评估机构入选;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整个选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所以,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是由拆迁方单方面指定的,被拆迁人在其中拥有重要的选择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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