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到录用通知后是否可以不去工作?

我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但后来又有了更好的选择,不想去这家公司工作了。我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收到录用通知后是不是可以不去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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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收到录用通知后是否可以不去工作,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具体分析。 首先,录用通知在法律性质上,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其实就是表达了希望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 而求职者一旦作出承诺,也就是表示同意去该单位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成立。不过,这里的劳动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实际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求职者实际到岗工作了,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 从一般情况来说,如果求职者仅仅是收到了录用通知,还没有对其作出承诺,也就是没有明确表示会去该单位工作,那么求职者当然可以选择不去,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此时双方还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然而,如果求职者已经对录用通知作出了承诺,并且用人单位可能基于这个承诺做了一些准备工作,比如为求职者预留岗位、配备办公设备等,此时求职者突然不去,就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能还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求职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因为求职者的反悔而遭受了实际损失,比如招聘成本的增加等,求职者可能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收到录用通知后,虽然理论上有不去工作的自由,但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谨慎作出决定。如果决定不去,最好及时、诚实地与用人单位沟通说明情况,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减少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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