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回聘用意向该如何要求补偿?
收到公司的聘用意向后,我都准备入职了,结果公司突然说不聘用我了,这让我很被动。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向公司要求补偿呢?想了解具体的要求补偿的方式和能争取到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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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撤回聘用意向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同意了该offer ,公司反悔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首先,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劳动者同意公司的聘用意向(offer)时,某种意义上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五条指出,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公司撤回聘用意向就属于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情况。 关于补偿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损失,公司要赔偿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应得的工资损失,以及可能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损失。比如你从上家单位离职,本来预计到新公司上班有相应工资收入,结果新公司反悔,这期间的工资损失就可要求赔偿。二是磋商过程中的费用损失,像交通费、邮寄费、体检费等。比如你为了这个工作去参加面试的来回交通费用,按照要求去做入职体检的费用等。三是错失其他就业机会的经济损失,因为你答应了这家公司的offer ,而放弃了其他面试或就业机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要求赔偿。 相关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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