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是否能够撤销?
我之前做了一个赠与公证,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给亲戚。但现在我家里突发变故,经济上遇到困难,想把这套房子留下来。不知道之前经过公证的赠与还能不能撤销,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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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赠与合同,它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公证呢,是由公证机构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赠与人就不能随意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如果受赠人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即使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赠与人依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后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自己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也可以依据此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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