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予的房子是否可以收回?
我之前把一套房子公证赠予给了别人,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把房子收回来。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公证赠予的房子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到底能不能收回,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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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公证赠予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收回的,但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收回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它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当房子完成了公证赠与,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不能基于自己的意愿随意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如果受赠人出现了上述法定情形,即使房子是经过公证赠与的,赠与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收回房子。但要是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收回已经公证赠与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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