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以物业服务不好拒交物业费吗


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好拒交物业费,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入住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因为业主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当交纳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然而,如果物业公司存在问题,业主是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当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时,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不过,如果只是物业服务存在一些小瑕疵,比如偶尔的卫生打扫不及时等,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如果业主仅因一些小瑕疵就拒付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作和小区管理,最终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所以,如果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好,首先要收集好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比如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的证据。然后可以先和物业公司协商沟通,要求其改进服务。要是协商不成,还可以向物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若这些都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在交纳物业费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相关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中,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服务义务,业主就可能基于这个权利拒绝交纳物业费,但具体是否能行使该权利要由法院判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物业费等重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