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限届满后还能再延长吗?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现在试用期快到了,公司说要延长试用期。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试用期期限届满后还能不能再延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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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关于试用期期限届满后是否能再延长,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原则上试用期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能再延长试用期。因为如果允许随意延长试用期,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一直处于不稳定的试用状态。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总时长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原试用期约定的变更。例如原本约定的试用期是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半个月,且整体试用期时长符合对应劳动合同期限下的法定试用期上限,那么可能是有效的。但这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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