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不愿意续费合同,解除合同后反悔了,还可以继续签吗?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不愿意续费合同,解除合同后反悔是否还能继续签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续订的情况: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选择终止或续订的权利。若劳动者起初选择不续订,之后又反悔想要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看用人单位的态度。如果用人单位同意,那么双方是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由于是劳动者之前明确表示不愿续订,用人单位并无必须同意续签的义务。 若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等),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属于违法终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若之后用人单位反悔想要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劳动者接受续签,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接受,还是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因工伤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力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应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总之,能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