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合格可以降低底薪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业绩不合格能否降低底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底薪金额,并且没有提及业绩不达标可以降低底薪的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底薪的行为就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会对这一问题产生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业绩考核标准以及业绩不达标时降低底薪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并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过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用人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降低底薪可能具有合法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底薪的行为没有合理的依据,或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降低的底薪以及相应的赔偿。 总之,业绩不合格时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底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