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被辞退会给赔偿吗?


在讨论业绩不达标被辞退是否给予赔偿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判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为业绩不达标,但并没有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 若用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直接辞退劳动者,这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且该制度是合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过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业绩不达标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业绩不达标,那么用人单位依据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业绩不达标被辞退是否给赔偿,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