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扣底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业绩不达标扣底薪是否有法律依据,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工资和底薪的概念。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底薪则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报酬。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时,用人单位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底薪,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扣底薪的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劳动者底薪3000元,业绩不达标按合同约定扣30%即900元,扣除后剩余2100元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被允许的。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扣除底薪后使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扣底薪行为就是违法的。比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劳动者底薪2200元,业绩不达标被扣除500元,剩余17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遇到业绩不达标被不合理扣底薪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说明扣薪的依据和合理性。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