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现在已经辞职了。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公积金,我现在想让公司补缴。不知道辞职了还能不能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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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辞职时,员工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简单来说,就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给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员工无论是在职还是已经辞职,都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当员工辞职后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时,若单位拒绝,员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管理中心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确认单位存在未缴或少缴公积金的情况,就会责令单位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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