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与公司是合作关系时能否要求公司补交五险?
我是公司的监事,和公司签的是合作协议。最近了解到社保五险很重要,可我一直没有。我就想问问,像我这种和公司是合作关系的监事,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交五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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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监事与公司为合作关系时能否要求公司补交五险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合作关系是双方基于合作协议,各自按照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相对比较平等和独立,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所指的“职工”,是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如果监事和公司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五险。因为合作关系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适用范围。不过,如果监事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谓的合作关系只是表面形式,实际上自己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比如公司对监事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固定工资等,那么监事就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五险。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拒绝,监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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