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发票丢失后可以用复印件做账吗?
我在整理公司财务的时候,不小心把一些原始发票弄丢了。现在要做账,不知道能不能用这些发票的复印件来完成做账工作。我担心这样做不符合法律规定,想问下原始发票丢失后到底可不可以用复印件做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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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财务操作中,当原始发票丢失时,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用复印件做账的。我们先来解释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原始发票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而复印件则是对原始发票进行复制得到的。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所以,原始发票丢失后,并不是绝对不能用复印件做账,而是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一定的手续,取得相应的证明后,才可以用复印件来代替原始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保证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能解决原始发票丢失带来的财务处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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