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务院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宜认定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但感觉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有点模糊,不确定算不算劳动关系。听说国务院有关于不宜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我想知道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不宜认定劳动关系,好判断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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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当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时,双方即构成劳动关系。然而,国务院在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指引中指出了一些不宜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 首先,对于一些非全日制的劳务提供者,他们和用工方之间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比如小时工,他们可能按小时计费,工作时间灵活,不接受用人单位严格的考勤管理等,这种松散的用工模式下,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典型的劳动关系。 其次,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与新单位之间通常也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处于养老保障状态,和正常的劳动者在社会保障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另外,个人与家政服务公司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一般也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公司介绍到雇主家服务,家政公司更多是起到中介作用,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民事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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