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主投票权有哪些规定?
我是小区业主,最近小区要进行一些重大事项表决,听说民法典对业主投票权有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知道在哪些事项上我有投票权,投票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和限制,这些规定是怎么保障我们业主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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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民法典对业主投票权的规定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业主投票权的概念。业主投票权,简单来说,就是小区业主在涉及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时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业主通过行使投票权,可以参与到小区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相应的表决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文指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不同的事项,表决规则也有所不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些规定既保障了业主能够充分参与小区事务的管理,又防止了少数人滥用权利,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例如,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这类重大事项上,要求更高比例的业主同意,就是为了确保决策能够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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