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以下为你介绍现实中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类型。 首先是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争议。这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或者员工想要离职时,单位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阻止,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是工资福利争议。工资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常见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再者是社会保险争议。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有工作时间与休假争议。比如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员工安排法定年休假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后是工伤待遇争议。当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也会引发仲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