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太远员工不去是否有赔偿?


在公司搬迁太远员工不去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公司的搬迁行为导致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这实际上改变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公司搬迁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公司需要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前往新的工作地点工作。 若公司搬迁距离过远,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比如极大地增加了通勤时间和成本,严重影响了员工的正常生活,使得员工客观上难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公司搬迁距离虽然较远,但公司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比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接送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搬迁对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使得劳动合同仍然能够继续履行,此时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工作,公司可能无需支付赔偿。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