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间管理岗位不设置了公司会有补偿吗?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看具体情形来确定公司是否要给予补偿。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双方当事人对原来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在您这个案例中,如果公司因为不设置车间管理岗位,要对您进行调岗,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要给您调岗,必须和您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还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公司未经您同意,擅自变更您的工作岗位,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公司以车间管理岗位不设置为由,直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公司车间管理岗位不设置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您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