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补偿,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因病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怎样的补偿,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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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非《民法典》。《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一般由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没有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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