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生病不能工作,单位应如何补偿?

我是一名职工,最近生病严重没办法继续工作了。我很担心单位会怎么处理我的情况,也不知道单位会不会给我补偿,如果有补偿又该怎么补偿。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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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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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生病不能工作时,单位的补偿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医疗期这个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如果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小李在某单位工作了5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除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5×5000 =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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