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民工工资应该给哪些赔偿金?
我是一名民工,老板拖欠我们工资好久了。我们辛苦干活,就盼着工资过日子。现在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老板拖欠我们工资的话,除了工资本身,还应该给我们哪些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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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较为常见,而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赔偿金。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劳动报酬,它指的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民工可以获得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此外,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民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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