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省台州市对于孕妇被辞退,法律是如何规定赔偿的?

我朋友在台州工作,现在怀孕了却被公司辞退了,她很迷茫,不知道自己该得到哪些赔偿,也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下详细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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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台州市,孕妇被辞退的赔偿规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也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辞退孕妇的行为就构成非法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予女职工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额。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每满一年,公司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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