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了,不知道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赔偿金。我在公司工作挺久了,也没犯什么大错,就突然被辞退。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我能拿到多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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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面临非法辞退时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标准在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说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是5000元,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2个月,那么正常的经济补偿就是3.5个月工资,即3.5×5000 = 17500元。而因为是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赔偿金,也就是17500×2 = 35000元。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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