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
我手里有块地,最近在考虑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事,但不清楚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清算。我想知道相关的具体要求,是达到一定的销售比例,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了解这些条件对我后续处理土地的税务问题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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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也就是说,当房地产项目已经完全结束,房子都卖完了,或者把还没完工的项目整个转让出去,又或者直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掉,这些情况下纳税人就需要主动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去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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