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调解时放弃经济补偿金有什么后果?
我和公司产生了纠纷,现在准备调解。公司希望我放弃经济补偿金,才愿意和我达成调解协议。我有点犹豫,不知道放弃经济补偿金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影响,也不清楚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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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公司调解时放弃经济补偿金,这在法律上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首先,经济补偿金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给员工的一笔费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多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员工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经济补偿金,这就形成了一个类似合同性质的约定。如果该放弃行为是员工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那么这个放弃的承诺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员工一旦放弃,事后再反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员工是在受到公司欺诈、胁迫或者公司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做出的放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时,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这个放弃的承诺,进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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