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加班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会被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加班。我想知道在劳动法里,加班到底是怎么定义的,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加班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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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里,加班指的是劳动者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比如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超过了正常工作时间继续进行工作。通俗来讲,就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额外付出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了这个标准,就有可能构成加班。例如,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朝九晚五,一共8个小时,如果下班后公司还要求继续工作,这多出来的工作时间就算加班。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进一步明确了加班时间的限制范围。超出这些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加班情况。 另外,加班还分为不同的情形,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这些不同情形下,劳动者获得的加班报酬也是不一样的。工作日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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