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误工费从几天开始计算?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拖欠工资误工费”的说法,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相应赔偿的。这里我们先解释一下“误工费”,误工费通常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而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下,我们更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首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 至于从拖欠工资几天后开始计算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天数。一般来说,只要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就属于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合理期限来支付工资。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限期内仍未支付,就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时,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