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审查调查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审查调查是在法律实践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它包含了对线索的初步核实、立案后的调查等一系列工作。 其次是适用对象不同。留置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而审查调查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存在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都可能成为审查调查的对象。 再者是法律依据不同。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对留置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审查调查依据的不仅有监察法,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最后是执行程序不同。留置措施的执行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需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审查调查的程序相对更为复杂和多样化,包括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