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不太能分清。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是如何体现的,适用情况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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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有一定相似性,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先来看顺序履行抗辩权,它指的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其实就是保障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恰当履行时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在对方没做好的情况下还得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而先履行抗辩权,它同样是在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从适用范围上看,顺序履行抗辩权强调履行顺序的严格性,只要是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没做好,后履行方就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更侧重于先履行方这一特定主体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从权利行使目的看,顺序履行抗辩权侧重于维护合同履行的顺序性和公平性;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方免受先履行方违约带来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为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合同履行中,正确区分这两种抗辩权,有助于当事人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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