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理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工程相关的事务时,涉及到监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情况、权利行使等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详细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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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理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二者的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的条件也不一样。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合法占有,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另外,担保的对象范围也有差异。质押可以担保各种债权,范围比较广泛;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一般是基于与留置物相关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最后,权利实现的方式和期限也有所不同。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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