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抵押相关事务时,对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不太清楚。想知道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啥不同,比如在抵押范围、设立方式、债权确定等方面,这两者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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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抵押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一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抵押的定义。而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有规定。 其次是担保的债权不同。一般抵押是针对一个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进行担保,债权的数额和范围在抵押设立时就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权的具体数额和范围在抵押设立时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决算期到来时才能确定。 再者是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抵押通常适用于单笔特定的交易,比如某企业向银行申请一笔固定金额的贷款,就可以用自己的房产进行一般抵押。而最高额抵押更适用于长期、连续的交易关系,比如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的授信合作,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可能会多次向银行借款,此时就可以设立最高额抵押。 另外是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一般抵押在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先确定债权的数额,只有在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抵押权人才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从属性不同。一般抵押具有很强的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而最高额抵押的从属性相对较弱,它在决算期到来前,并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债权,即使某一具体的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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