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劳务派遣工,企业不能办理特殊工作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种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对于特殊工作的办理问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责任主体和解决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如果特殊工作的办理属于上述规定中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范畴,那么用工单位就有责任去办理。但如果企业表示不能办理,你需要先了解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如手续不全、流程不熟悉等,你可以要求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例如,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提醒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去办理。 若企业拒绝履行办理特殊工作的义务,你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反映情况。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义务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共同解决特殊工作办理的问题。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愿意解决问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详细说明情况,他们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你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然无法解决特殊工作办理的问题,你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