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还在冷静期,对方阻止见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正在协议离婚,处于冷静期。可对方却不让我见孩子,这让我心里特别难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见到孩子,我的权利该怎么保障,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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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对方阻止见孩子,您不用过于着急,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知道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与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是在离婚冷静期,这个权利也是存在的,对方阻止您见孩子,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 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先尝试和对方沟通协商。心平气和地和对方谈谈您想见孩子的想法,也了解一下对方阻止您见孩子的原因,争取互相理解,重新商定一个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比如,约定每周几、什么时间段您可以探望孩子等。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您行使探望权。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儿童健康成长的最高利益为首要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孩子的意愿、双方的生活状况等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对方阻止您见孩子的证据。 另外,如果之前双方对探望权有约定,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那么被拒绝探望的一方同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司法机构对探望权问题作出最终判决。若法院已经对此前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做出了有效裁定,而对方仍不履行,您可以据此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总之,您的探望权受到法律保护,冷静处理、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武器就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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